北市捐稽徵 全面清查土地增值重退案件
2012-12-27 00:00:00
北市捐表示,於已核准重土地退土地增值案件,自102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土地於5年列管期查如有移他人、未立籍、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依定追原退之土地增值款。
一步明,土地所有人於2年先後或先後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捐稽徵,就已土地增值,申退其不足支付新土地地之款,以重自用住宅用地之。避免退措施遭到用,案件核准退後,捐自重土地登日起列管5年,5年不能再移他人,而且必作自用住宅使用,亦即要有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立籍登,且不能改作或出租等使用,土地所有人於管制期死亡者,以承人列管象,持列管至5年期止,提醒已理重退之人要特注意。
您如需一步解相地方法令定,可打服(02)23949211分181、182,有人您服及解答,或上查,址http://www.tpctax.taipei.gov.tw。
本文出: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41051111&ctNode=5156&mp=100001
新源: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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