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於物或之定,含。
2012-12-25 00:00:00
(中)政部省中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第48之1定,人於物或之定,未依32第2定含,通知限期改正,期未改正者,新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局明,按法第32第2定,人於物或之定,含。是人於售物或,主依定金立一票消者。局一步表示,常接民人以低促商品,定刻意示「不含」,交易完成欲索取一票,即告知另加5%,致消者被迫不索取票,藉以避立一票,到逃漏捐之目的。政部有於此,特增上有定未含之定。
局呼人售物或,定含就定金立一票交付受人,以免受。同提醒消大,物得索取一票,如遇上述情形,可附相事向所在地局及分局、稽徵所提出。
如有任何疑,可免0800-000321,或上中局站www.ntact.gov.tw,局竭您服。
(提供位:法一科惠,:04-230511118143)
本文出: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119&ctNode=657
新源: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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