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人苑授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料源:2008/01/15 金管) 人得以被承人死亡前五年承之公共施保留地,按申日公告值申抵。依及法第30定,承人可以徵的物抵,同法第16第10款定「被承人死亡前五年,承之已者」,不入,被承人死亡前五年承之「公共施保留地」,是否可抵? 局明:被承人死亡前五年承之公共施保留地,免的,入被承人,再依都市法第50之1定,自扣除。承人自得申依及法施行第44定,按申日土地公告值抵。提醒承人在被承人有相同情之公共施保留地者,忘可用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