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之,如友梅方智怡之:
日官司 友梅撤告
http://www.cdnews.com.tw 2011-10-12 22:13:04
王捷/整理
家第四代友梅不方智怡,擅自日交由美史丹福大胡佛研究所保管,提告所有;不友梅因方智怡承日承人公同共有,12日委由律撤告。
中央社12日,「日」引爆家後代所有。家第四代友梅不方智怡未所有承人同意,擅自美史丹福大胡佛研究所,日交由胡佛研究所保管,因而提起所有。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庭理,方智怡透律表示,不否日所有承人「公同共有」,也同意胡佛研究所;但友梅的律,方智怡不助,全案原於10月31日宣判。
不友梅今天透律表明指出,由於方智怡的委任律已在庭中表示,不日全承人公同共有,行必要,今天委律到士林地方法院撤回告。
友梅,她心的是日承人公同共有,因此日如何置也由承人共同定,才能保先祖精神,每位承人都被尊重,防止任何人行。
友梅,日的史值毫,如同前英首相邱吉、前美甘迪的私人日一具有史值,些日也由他的承人共同保管,此做法才是尊重史法治。
方智怡的律海,友梅此官司撤告明智之,方智怡本就同意,但先前友梅太注重程序,方商2年都,致法,拖延日的出版。
海,友梅要求9名承人同到美,但要同安排好9人的不容易,主9人各自到美,也同能行使承,具有法律效力,全承人而言方便。
按此家之重要文物!可因私人、家族之而罔家、人民之利 ?政府也出面,勿此拖延民之益,使史之公能全白於世;究竟此日是私亦是公物?究所公之身分,事家、世界之局化,如何能不水落、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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