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格大道的「聆受害者的故事」晚,主位表示受害者家多年成社上的一群,期孤立援,有支援,「待遇比罪犯糟糕」,因而要求政府比照日本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更成立「被害人保政策推小」,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利。,近年各犯罪推出新,被入其中的多被害者,不只利未受到尊重及充分支援,甚至有不少的被害者,在受到犯罪被害之後,遭受二次被害,因而了一能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我更被害者的心,提出以被害者的策。
事上,促成日本制定此基本法的最主要因素,乃是自被害人心的直接求,2003年日本全犯罪被害人的代表,日本首相行面,告知目前被害人被的情,同提出立被害人利的求。自被害人本身真的音,促使政成小委行提出建,最後透朝野各的整力而促成2004年此基本法之定,且每年也定期出版犯罪被害者白,相成效得失。因此,本此理念,本文在上分如下部分:首先明本文之想,之後探犯罪被害者保被害者之展,最後提出我未展望,作本文之建。
二、犯罪被害者保被害者之展
犯罪研究期以聚焦在犯罪人的制改善更生,而忽略了犯罪被害人的支援保。然而倘若只心犯罪人而忽略被害人,即法掌控犯罪事,更法有效防制犯罪、解犯罪。古代至中世止,家司法尚未,被害人扮演刑主要角色,居於刑事司法中之核心地位,故此期「被害者金期」。惟中世至近代止,因期刑事司法制度己建立完成,且民刑法分及家占刑,致被害者之地位逐低,刑事司法系著重於犯罪者之改善更生,而忽略了犯罪被害者之存在,而入了「被害者衰退期」。二次世界大之後,著被害者的展,致新的被害者刑事司法的到,特是一九六○年代前後,著人念之高、犯罪被害者查,以及之鼓吹,使被害者正式了第三期「被害者活期」。入「被害者活期」,刑事政策所心的客,犯罪被害者制度,逐展至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者益之保,且於犯罪者遇段入被害者之,以及化犯罪被害之防模式,以便促合理有效的保救被害者。然而初期被害者的研究,乃是著重於在探犯罪原因上,被害人所占的功能地位,未必和求被害人保等被害人利相合,可能致下列之缺失:於探犯罪原因,求被害人於犯罪行中的任地位,可能致度非被害人,而合理化犯罪者的行。被害人的或生物因素,可能生被害人的偏蔑。地以被害人犯罪者立的,捕捉犯罪象,即黑白的刻板模式;事上,被害人犯罪者有很然地分,者都是奇特的人,有些相同的特。
子的被害人特性,著一九七○年代後一系列的犯罪被害人查告後,加害者被害人,者具有相似的生活型或人格特性,亦即被害是日常活及生活型有,而提出生活型暴露理(Life-Style Exposure Theory)、日常活理(Routine Activity Theory)及等理(Equivalent Group Theory)等被害者理。如此的,亦示日常生活中,一般人均有遭受在被害的而成被害人,促使日常生活中於犯罪被害的恐感亦成犯罪研究的象。了防止被害,其策上,然在消面上可取「避危」,在面上可取「力抵抗」等策略。但是取「避危」可能限制一些日常社生活活,致生活品下降,弱化非正式社控制;至於取「力抵抗」可能一些防身武器,反而不利於整社安全性的提升。因此,了防止被害,事前的犯罪防,藉以少犯罪,成行被害人保的重要之一。
此外,一九八○年代後,於被害人的,不只限於直接被害,尚包含接的被害,於是便有提倡「第二次被害人化」(即程中由於欠缺考量而致加深被害人的犯罪被害)及「第三次被害人化」(即身心受後未受到照而致被害人自暴自)理,促使近年,特刑事程序上被害人人的保障,且到犯罪被害後生的重大影,更加事前被害防的重。再者,一九七○年代之前,刑事司法的中心乃是犯罪行及犯罪者,刑的目的是以或一般防或特防的焦。然而,的式司法不只累再犯高居不下,且自由刑禁的本造成多面的影,因而就在此式司法的不反省、被害者益的重、私人理犯罪的支持、刑法目的重新思考及上果的重情下,促使行刑事司法思潮,特重修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期盼以加害者的悔、被害者的恕、社的解、社的支持,透加害者被害人的直接,以社取代家主彼此的,藉以恢犯罪所造成的害,而消弭在犯罪的出。
三、我未展望
我期以的刑事政策,的是被告人的重,而忽略犯罪的真正被害人,漠犯罪被害人之家利的平。然而,犯罪生於犯罪人被害人,若只心犯罪人而忽略犯罪被害人,即法掌控犯罪事,更法有效防制犯罪解治安及助被害人回。如日本2004年所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前言所言:「一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是每民所有的望,也是家重要的任,我自亦全之力,致力於犯罪等的防制。惟近年各的犯罪推出新,不於途,被入其中的多犯罪被害者,迄今止,其利未受到尊重,也有得充分的支援,在社上陷於孤立境,甚至有不少的被害者,在受到犯罪等直接被害之後,苦於事後再次的被害。加害者犯罪等的被害本有第一次的任,但於有防制犯罪等,一能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任的我,更犯罪被害者的心。在每民皆有可能成犯罪被害者的今天,必要提出以犯罪被害者的措施,能保我利利益的社,踏出新的第一步」。
使我加犯罪被害人保之代刑事思潮,其展之向也蒙期(1980年之前)、探索期(1981-1990)、展期(1991-2000)法制重整期及新方案期(2001年至今),除已先後制定修正「犯罪被害人保法」、「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人保法」、「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名「性工作平等法」)、「性平等教育法」、「性防治法」、「人口防治法」外;且了有效整合政府民各位力量,各型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建完整之保,全面推加犯罪被害人保工作,分施推「加犯罪被害人保方案」、「性侵害案件少被害人重述作」、「馨案」、「性侵害案件受保管束人社督」及「持推理性侵害案件改方案」,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窗口」、「113幼保」、「家庭暴力事件合服」等。此外,我刑事在相程度也反映出被害人的意思,而在每一程序中量入被害人考量,置了告、告代理人、告、求、自、再、交付判及附民事程序等制度,修正刑事法第248之1「查中受之陪同」以及第271第2「判期日之到述意」等文。然而,於制度及算,、保、服及加害人遇部分等成效不彰,此乃因源不足、人力不足、金低、保象以大、保低、重尊、相配套普遍不足、政府相部仍未能全力支持等,更不用犯罪被害人司法益的保障,些都是面的,急待解。
使2009年犯罪被害人保法修法,大象至性侵害犯罪行之被害人,且增加精神慰金目,大犯罪被害保象至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犯罪、童及少年、以及大地、香港、澳外籍配偶或工等六被害人,以及增法部得置犯罪被害人保基金之法源依,然仍面未能象大至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且仍未能解源不足、人力不足、保低以及重尊等困境。特是本法在施後社政策法制又出了新的展,例如害救法、汽制任保法以及最近民年金、年金法案的制定,社保付已改年金付之,犯罪被害人之,亦比照改革。又人可受到更周的社保付之,犯罪被害人之保,更重身心之健社重建等社支援,惟此待犯罪被害人保等第三部功能之化。且美日犯罪被害人保政策之回,可遵循著入犯罪被害人制度、立犯罪被害人之支援、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刑事司法上益、犯罪被害人害回之刑事司法改革及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等而展,可是先作上的支援,再作精神上以及的支援,然後再求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立害回及基本利的保障。因此,被害人保已非金所能足,如何使我犯罪被害人的保跳的限制思,特是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立害回及基本利的保障,刻不容。
有於此,建可酌日本2004年所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制定一套合我的「犯罪被害人等益保障法」,以便能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相等共同手合作,有的推相被害人等益保障措施。制定之「犯罪被害人等益保障法」,除有的定而明表明本法立法目的外,亦明定被害人基本益措施,如商及之提供、害求之援助等、制度之充、保健福利服之提供、安全之保、居住之安定、雇用之安定、刑事地位之保障、律之助、刑事司法程序得之利保、增民之理解、查研究之推等、民之援助及意之反映其透明性之保等。此外,亦明定行政院置一跨部的委,做一跨部而有的推相被害人等益保障措施。因此,促成此法案能及早施,短期可於行政院或於法部成立一研究被害人者等益保障小,由人任召集人,邀集政府部、家者及民共之,定程此法案,以使此法案能及早施。
福生,犯罪被害人保政策之回展望,月旦法第178期,2010年3月, 8。
高井康行、番敦子、山本,犯罪被害人保法制解[第2版],三省堂,2008年10月10日第2版第1刷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