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是主的器量所得是客的科是客的倘感也能被器量..有了客的比依,那人不比容易被解呢然而,感真能被客化...
法律上的主..其仍是客
起不是感...
但法官或察官的“感”的是影查起否的判、判的事量刑
所以
一案件的判
在不同的或在不同法官手上
果不是相同的
打官司多少是要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