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署志良在立法院末期癌患若予插管或是浪生命,浪源,他的於乏,化了生命的境,然真,但遭受政治手以及尊重生命一方的反,例如被化抹成末期癌患不值得治云云。
源昂有限,因此代理特源的公平和合理分配,但是急救癌末患者,其插管,注射物使其昏睡,使用抗生素,心,然後其在加病房家分,任由加味的生命延仍然是台普遍的象。
但是不只癌末患者而已,疾病千,各形各色的生命每天都在院上演。面踩在死亡上的患者,其本能是救人,但未必有良好的理和推理分辨什情救,什候又放手,且不同家的分歧意也常令困,因此插管急救就形成一反射,一「法律正」,也符合一般道德,因在理及上,不救可能面家控告或法律追。
假如不的急救了昂的加病房,似邱小妹或其他需要者就在一等不到病床的危中。末期癌患需要包括止痛及心理支持,但最好不要包括心肺的插管急救,因大部份的急救只肋骨,延意的假生命,家的希望,是另一不道德!
未立的病人,家不的期待,不通或技巧欠佳的共同描了幅台加病房的「罪」。
想死的病人不多,但有人想中止因疾病而失的生活品和尊,些人的困境不因代而得改善,更糟的是陷入不能好死的悲命。理所的「重效」指的是予病人高量的止痛致呼吸抑制而死亡,情可接受但完全秘密行,甚至只有的至才享有「福利」,然罕,但包括台在的多家的都承曾做。
要能尊死亡需要法律、社、各界不的磨合,尤其需要很多的知,扎和社共同的努力。但是假如不揭死亡的真象,假如不分青皂白急救所有的生命,甚至使用包括克膜、核磁共振等昂施,恐怕二代健保很快的就不敷使用。
署功利主哲出,把浪源做,我推他是善意的,不是直率揭穿生命的面常的善,但不,因台人到底有有死亡的利呢?假如尊重病患自主是至高上的理,何人不能有在必要免除自己生命的利?假如法律不追究自者,只人打折的死亡,算是什利,什自由的度?台有美的《自然死法案》,《病人自我定法案》,《助自法案》,更不必安死合法的荷。如何「死如秋般美」,其道路仍然漫,但是台未能在取死亡的立法上求得展是很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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