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室:行政得否拒提供立法委相文件?
一、前言
前文「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自治例之定性以地方的文件例」曾就地方府之的文件,「自治例」的角度予以解;未料引者、友及昔日生的,再就中央行政得否拒提供相文件立法委,以充明。
二、公文件的
原上,行政的(如相案和算行等文件),若未涉及家密者,本依法主公;可照行政程序法、行政公法等相法令暨行政之定。
相於此,立法院行使法也另定,受要求文件之行政,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理由得拒外,仍提供相文件。
三、文件限制的法依
除此之外,按字第三二五解所指,立行使之家若受法、法律保障者,如司法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解、考於考人成之定、察委或正否之判,以及案件在裁判定前就查、判所之置及其卷等,仍可作限制立法院或立法委行使文件之法依。
四、文件限制的法律依「法律明定」及「正理由」
整而言,果中央行政及其公人想要限制立法院或立法委限的,起,除上字第三二五解之解外,似有如下情形而已:
(一)「法律明定」:法律或法律授之法已明定予以保密或需以秘密行,而密保之者,得拒提供;例如,依家密保法及其相子法暨行政作之核定,列密或密之等以上之文件者,是得拒提供的。
(二)「正理由」:行政提出法律依外的其他正理由,亦得拒提供;但此立法院行使法也有反制的定(但反制的上不高,可照立法院行使法第四十八之定,即得立法院院之,不提供文件之或公移送察院依法提出正、或劾)。
此之,有案和算行等相文件,在中央找不到得拒的「法律定(法律明定)」,或是未能提出各依其所建的「正理由」,恐仍需提供立法院或立法委。
五、文件限制的非典型述
然,以上法、法律的法理分析,就像上教所的容吧。至於以下所的,非典型的行政法律之述,亦即就行政法律的「可行性」之操作手法或用可能性,以人曾任家文官期的察心得撰而成;容或有「法」之嫌或不精密之,尚祈:
(一)立法院或立法委所要求提供者,如立法院院或委者;或是上、直官依法定交者,倘明可拒的法令依,中央行政及其公人「照」!
(二)若立法委助理老(也就是立法委本人)要相文件的,原上「不」!「不」的正理由是怕家密外,或是乾脆表明官已下令交代必立法委本人索取,始予以依法提供;惟首或位主管另有考量,不在此限。
(三)守「不」的「合法前例」,如中央行政及其公人可明表示此案件年前、月前,如某案依法根本不相文件可明,此亦得作「不」的法定正理由;惟此案件的前例已有所例外者,尚得首或位主管的考量,再定「」或「不」。
六、
而言之,中央行政本依法予立法院或立法委相文件;唯有如此,立法院的功能始得正常,行政立法的有制衡也才有意。惟中央行政仍非不得基於法定,依理相文件的「」或「不」之例,照上意旨以及相法令之定予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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