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男去年6月涉嫌撞死清大物理研究所林姓博士生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今,依人罪等罪判胡合行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
胡姓男子去年6月22日晚上11,行新北市新店中路3段民路口,涉嫌,撞上走在斑上的林男及另一名姓女子。
警查,林男卡在胡男的底,被拖行50公尺,送急救不治,女是手等部位有擦、挫;此外,胡男撞人後疑畏罪想自,持改造手朝自己的太穴。
台北地署後,在今年1月依人罪等罪起胡男;案件移由台北地方法院理。
北院判指出,胡男造成1死1後,持朝自己部,度非常不任、率任性;另,胡男始否犯罪,可他有勇面自己的人生、被害人家及司法判,非常可,要予。
承法官,然胡男始否有人犯意,也自己有、感有撞倒人,但合庭根相卷料、器面,定胡撞、拖行林男至少70公尺,造成林死亡、女受,然有人的未必故意。
判容也到,林男努力做研究,事那天辛勤做完研究後,或於可以好好回家休息享用晚餐,在深夜返家瞬,被胡男高速撞拖行,完全法逃、反,「在人生最後急救的三小中,更是一人孤伶伶在院,身心的大痛苦折磨,不是任何一人能接受的,他的生命端被」。
合庭考量胡男在案前有正工作,其父在次理中都有陪同出庭,也跟家人同住,然胡有推卸任,但仍有外出工作及就,家庭他仍有一定的支持力、束力等情,有他「永久隔」等刑的必要。
因此,北院今天依人罪判胡男有期徒刑14年10月,在非法持有可射子具有力的改造枝部分,有期徒刑3年6月、科金新台10元,金如易服役,以新台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部分,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