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成法拍屋,面俱是房客的,何房客走法?
友,承租房屋,租至99年1月,住以後自己花冷、家具等物品。但是屋主因,租住的房屋被人地方法院的民事行查封拍。被人得拍定去。法院拍定人不利移,友也搬家,以便房屋交拍定人。但是法院理交拍定人向法院述屋所的冷、俱等物品不。法院通知承租人到案查,友自屋的冷、家具等物品,是自己搬後花所,非原屋主所有,且依原屋主所的租契,他依定房屋恢原後交。但民事行拍是房屋同屋一拍,拍定後不利移拍定人,房屋已拍定人所有,友拍定人所有的屋搬走,已涉及刑,友移察官。友真的有罪?合理?
上,人欠人的,人依法定程序人取得行名,人於取得行名後,不是判或是裁定,就可以法院人的施制行。依照制行法的定,法院在拍人的房屋以前,都先查封的程序,房屋查封後,人便失房屋的分。而法院施查封,先由行官率同前往行查封的程序,查明房屋的和使用情形,查所得的,例如房屋是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像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形,在查封,供作房屋拍後是不是要交的考。而友在查封若在,向行官明屋所的冷、家具等物品,是友花置,不於房屋原的。未搬要走,官他明的事,明在查封。友如果有在,在拍程序束以前,依制行法第十二定,也可以用利害人的身分以向行法院明,明自己的主,行法院他的明是不是有理由,依同第二的定,由行法院裁定,但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拍的物件是照常要拍。
明人的被行法院有理由,然用裁定更不的已行程序或行的方法;如果明理由,也是用裁定回的明,於回的裁定不服,是可以向上法院提起抗告,但行中的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救的程序用後,明人的主仍未被行法院所,候可依制行法的十五的定,制行的人,在制行程序前,向行法院提起行之。由法院用判解端。
所以友直接所的冷、俱等物品於行官完成行查封的程序後走,是犯刑。
本文大多文引用雪 (前最高法院察署主任察官)「法拍屋,他人不可擅自取走」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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