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九九三一七四九三00令
定布
第 一 北市政府(以下本府)依北市高氯子混凝土建物善後理自
治例(以下本自治例)理高氯子混凝土建物定、、拆
除、重建及相事,特定本。
第 二 定()受理高氯子混凝土建物定,符合下列定原
:
一 各混凝土取至少每二百平方公尺一,每不得少於三
。
二 目包括下列事:
(一)筋:腐速率及面量。
(二)混凝土:抗度、氯子含量及中性化深度,必要增加
保厚度。
(三)裂量:裂、裂度及度。
三 果不符原且氯子含量超一般筋混凝土容值每立方
公尺零六公斤,依政部可之估方法理耐震能力估。
四 耐震能力估可者,分析後提具(包含期腐
);法者,作明之建物危程度判定。
第 三 本自治例第七第一所定定拆除重建之建物,由本府列管
公告之。
第 四 依本自治例第七第二申案核准依原建蔽率、原容率(或原
地板面)重建,符合下列定:
一 原容率,指原有建物地面以上及地下各依申重建建造照
之建技定核算之容地板面其基地面之比。原
地板面,指地面以上及地下各地板面之和。
二 如依原容率算,其重建地板面之最大值依下列公式
算:
ΣΑ=(Α1+Β1)×130%+C1
ΣΑ:重建地板面之最大值。
Α1 :地面以上原容地板面之和。
Β1 :地下各原容地板面之和。
C1 :依申重建建造照之建技定不入容地
板面之部分。
三 如依原地板面算,其重建地板面之最大值依下
列公式算:
ΣΑ=(Α2+Β2)×130%+C2
ΣΑ:重建地板面之最大值。
Α2 :地面以上各(扣除屋突出物)地板面之和。
Β2 :地下各扣除空、停空及防空避室後之地板面
之和。
C2 :不入容地板面之屋突出物或地下停空及防空避
室之部分。
四 地下原核准及放之容率或地板面,重建能配置於地下
。
五 原核准建面、地板面、建物高度及(以下原核
&bsp; 准)之新建建物悉依原核准案申建照用之法令理,
新增部分依行定,惟原核准如申用途更,依北
市土地使用分管制及都市相定理。
六 汽降於地面置透明者,得再增加之建面,免
受原建蔽率之限制。
七 原核准之在不超各原核准面原下,准予整深度
,但不得超二公尺。
八 重建如增加基地面或依其他法另有,其重建之配置,除符
合第四款定外,不予限制。
第 五 本自治例第七第二所一定期限,指依第三定之公告日起五年
依建法申建造照日或依都市更新例定申都市更新事
核日期定。
逾前所定期限未申重建者,原容率(或原地板面)放比率每
年少百分之五,折後之放以不低於百分之十原。
第 六 本自治例第八第一所定定可加或防理之建物,由
本府列管公告之。但原定()核已完成加或防
工程者,建物所有人本府核定後取消列管公告之。
本自治例第八第一所指定期限本府列管公告之日起五年。
第 七 本所定表格式,由本府都市展局另定之。
第 八 本自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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