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柬埔寨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7年婚,在台完成婚的籍登。不料,小萱然依照定,台阿同住,大1年後就自返回柬埔寨就未再入境台,之後也未阿。不距今已26年音全,小萱他是明的意,夫妻早已有名,婚姻已有法回之破,阿而婚。
手收 法院理,小萱未於言期日到,也有提出明或述。法官入出境果示,小萱於1998年8月出境台之後,迄今都有任何再入境台的,因此小萱未履行夫妻同居生活之,迄今已26年,致夫妻的情份不再,存在有名的婚姻。
法官,民法第1052第2定,有民法第1052第1以外之重大事由,以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求婚,但其事由由夫妻之一方者,他方得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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