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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isake.net/images/maker/rashomon2.jpg 文/林玉
如果不“起底”,次新《道路交通法》引起的其中一是的:法案年的修改,曾多次咨,包括行公咨,但大家好像不反,到法案由立法通了,公了生效日期以後,大家才恍然大悟,起反。
近乎指控公“玩野”的,令新交通法的咨工作得生起,有人有,有人有。翻查相的,像上周引用的容一,政府的有行咨工作,首先是去年7月回提及的向“各相公共部和”行的“部”,之後是去年10月19日敏司在立法引介《道路交通法》法案提及的局在2005年先後行的全面工作:“期了四,合共四十九,共收到八十三份意,中包括了十七份上交的子件。”司:“在本澳主要上亦得四於修《道路法典》的,共十八名居民表了意,同亦收集了一百七十八篇相道及。所有意整理後,於同年公了首告,即行第二,共收到九十六份意,以及相道和共二百二十八篇。”
政府收集回的意是概括的:“所收集到的意不少是要求危害交通安全的行,希望加力度,以及化程序等。”我不疑政府些意的真性,可是,那是政府在2005年咨收集到的意。2006年8月中旬行政通了法律草案後到今年4月底立法性通法案的整段,章上所的十篇和意,特是去年8月至10月中下旬的,乎是清一色的一:“草案保障交通安全受迎,位不足徵款惹”。而且,些端的言的篇幅和度,要求政府注例泊位不足的比只是新法保安全的要大和多。
是生,因那些一直有心些言的人,反意其早就了,只是,些在社上多於立的主,如果不曾透任何由正式咨渠道表意,接受和受者意就是最重要的一反映渠道。是生,因你有,我有,只是,你到的那一句,不是我最想的那一心事。
原2007年10月11日《澳日》“成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