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办窝案因何雷声大雨点小
几年前,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该县供销社副主任刘华东任汝集供销社主任期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查明有多人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对于查办该宗窝案,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耗时近两年,查明刘华东涉嫌贪污95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但是五年之后,案件的举报人还在为被有关部门“高举轻放”的这一案件在奔走。
检察院查出大案
2001年5月份,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署名举报,反映刘华东(县人大代表)任汝集供销社主任期间,有重大经济问题,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初查,于2001年5月25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对刘华东以涉嫌贪污罪宣布逮捕。考虑到刘华东身为县人大代表,为慎重起见,检察院安排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反贪局副局长李岩、白兰军、高凤雅等6人经办此案。经过一年多侦查查明,刘华东通过收棉花款不入账等手段共涉嫌贪污24笔款项,合计130万元,涉嫌挪用公款70万元,受贿5500元。为办成铁案,防止刘翻供,他们还做了录像。办案人员通过查办刘华东还挖出了案中案,犯罪嫌疑人关某、孙某、夏某等也相继被“请”了进来。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8日县人代会上做的《工作报告》中称“立案查办了原县供销社副主任刘华东涉嫌贪污95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案”。刘华东案件曾在当地轰动一时。
重罪还是轻罪
按照有关规定,有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应由地、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检委会研究后,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亳州市检察院起诉处。2002年8月8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华东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要求由利辛县检察院来起诉。而在利辛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利辛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将案件上交到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中院受理后,给亳州市检察院发函,要求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亳州市检察院获悉亳州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02年12月25日,再次给利辛检察院发函,亳检刑[2002]01号函称:“你院以利检报(2002)33-2号文书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华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经市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华东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之规定,现将该案退回你院,由你院依法处理。”
2003年1月14日,利辛检察院以刘华东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向利辛法院提起公诉。利辛法院以刘华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刘华东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亳州中院终审判决刘华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犯罪嫌疑人关某、孙某、夏某等均以“存疑不起诉”作了处理。
判决之后
案件宣判后,利辛县汝集供销社84名职工联名向有关部门举报,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刘华东及其共同犯罪人员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件存在漏查、漏诉的问题。
举报称,1996年11月28日我们单位汇往阜阳化工总厂100万元购化肥款,阜阳化工总厂只给我们发了586112元的化肥,欠下的413888元的化肥款由阜阳化工总厂以汇票由刘华东签字背书盖章后,转入利辛县农业银行张村营业所储蓄专柜,由该营业所会计夏某开出现金支票3张,分别叫关某、刘某、杨某(社会人员)取走,此案虽经利辛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涉案人员夏某关押了二个多月被取保,而对关某、刘某、杨某未作追究,该款未被追回,此案不了了之。
举报人之一、现任汝集供销社主任秦梅英气愤地对记者说:“我分别于1994年4月、1996年10月20日、1997年1月21日分3次亲自交给刘华东的6万多元棉花款,他在案发前没有入账,这些事实都没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里!”
用了近两年的时间、花了十多万元的办案经费,案件出现如此结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冯杰无奈地告诉记者:“我们在这个案件上我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证据也很充分,但是,对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我们只能无条件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办案人员的办案经费还是举报人先垫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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