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民告官”案件审理引发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施行,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复议、索赔等“民告官”案件的审理,有了日臻完善的法律依据,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这类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结和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形象和工作绩效,也是一种有力的推进,从而必然进一步改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去年五月一日人民陪审员上岗起,笔者参与了几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经过庭审实践受到启发和教育,也引发一些思考。这几起案件中,有一起是房屋动迁纠纷案,原告是一个动迁户居民,被告是房产局局长;再一起是法人变更登记纠纷案,原告为企业法人变更对象,被告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理,两案均以原告败诉为结局,后经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维持原判。无疑,两级法院依法判决是正确的,但“民告官”何以屡试不成,不免引起笔者的深思,归纳起来似有以下几点值得深入分析。
一是法制建设的深厚基础在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就“民告官”而言,一方面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违法侵害自身权益的人和事,包括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告状打官司。另一方面,要让人们真正懂法,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理有据地打官司。从笔者接触的两起“民告官”案件看,两个原告之所以败诉,从其主观方面来分析,虽然原告有勇气采取诉讼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但他们并不是真正懂法,也不是在事实基础上依法提起诉讼,以至一个是在已经按规定得到房屋动迁补偿的情况下,又提出不合理的过高要求,而与政府有关部门无理纠缠;另一个则把个人恩怨带到法庭,试图借助行政诉讼对相关人施加报复,泄私愤、谋私利。法院在调查了解确认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判定两原告败诉,当是无可质疑的。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地施行和审理“民告官”案件,同处理其他案件一样,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需要当事人知法懂法,而且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自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要达到如此程度,就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增强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将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期任务,是法制建设的深厚群众基础。
二是法律援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之成为“普照之光”。笔者从参与陪审“民告官”案件联想到,所谓的“民告官”,多数是一些普通老百姓对于诸如房产动迁、土地征用、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政府行政处理或裁决不服,甚至多经上访无从解决,才最终走上法庭告状的。在这些诉讼当事人当中,相当多数对法律或一知半解,或一无所知,有些还是些农民工和困难户。这样一些弱势群体打官司,特别是要同政府机关打官司,其难度可想而知。往往会出现告状告不到点子上,申诉说不清楚,出庭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扰乱法庭秩序等现象。比如笔者曾参与陪审的案件,如果原告经过必要咨询和精心准备,真正选准案由,选对被告方,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诉讼理由,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申诉和辩驳,打赢官司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问题在于这些当事人本身弱势,不懂得诉讼程序和申辩方法,又请不起律师,更无亲友、权势可以借助,只能是“赤膊上阵”,有理也说不清。与之相反,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一方,本身就是很专业的,甚至有专业律师代理出庭,庭审表现申诉井井有条,应诉辩解有根有据。两方对比,原告方败诉实不足为怪。在行政诉讼当中的这种原告被告不对等、不匹配,应当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阻碍相关法律施行,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很突出的症结,值得引起关注。在当前法律援助尚未似阳光雨露普照大地的情况下,就政府而言,特别是司法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诉讼原告一方的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援助,给予认真的咨询和引导,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提供法律范围内的服务。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乃至促进《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改善行政诉讼庭审状况,尽量避免纠缠不清、推诿扯皮、一告再告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庭审效率,减轻法官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可以通过强化老百姓的诉讼能力,反过来约束和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法制政府和法制社会的建设。
三是摒弃“官本位”,确立“民本位”,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任重而道远。法治的力量是使每一个平凡的人不受委屈,感受公正。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法制建设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官贵民贱、官为重、民为轻的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这也是“民告官”既敏感又为世人特别关注的社会历史原因。对权力的敬畏,对普通老百姓有意或无意的漠视,还会自觉不自觉、或多或少地起作用,无疑这都会成为“民告官”、真正施行《行政诉讼法》的一种思想障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尚未达到较高程度的今天,官与民,或行政诉讼当中被告与原告之间,在地位上的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意识和心理上的差距,都还是客观存在的。在这种状态之下,“民告官”即完成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自进入诉讼程序起就处在不同起点,形成对原告的某些不利和困难。从这个角度来讲,所有的诉讼当事人、相关人,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包括人民陪审员,都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受理立案和庭审判决的全过程中,都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在思想态度、语言行为等所有方面,都要做到“以人为本”;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原告方的顾虑、拘谨和畏惧,在调查审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为正确施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作出应有的贡献。只有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才可能加快步伐,不断取得成绩,最终实现全社会广泛民主与和谐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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