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说 36 个月的同学,物业公司会在 36 月前就向法院起诉,以保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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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a #5
“简易程序”有限制条件的。
我前段时间跟物业打过官司。物业不是按我收房时间起算物业费,而是按他们自己随便定的时候时间开始计算物业费,多收我的钱,我就起诉物业要求他们退钱。
物业反诉我要求我付近半年的物业费。
因为物业公司反诉,所以法官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然后大家补交诉讼费。
要解决物业的问题,只有成立业主自己的组织,否则单个业主是没办法的。之前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有在业委会或物管会成立之后,才有可能通过重新招标换重新签合同或协议。否则,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会一直有效,业主就只能一直按协议上的价格付物业费。
最近我们小区正在跟物业公司扯这个事。乡政府出面组织选择了一个物管会,然后打算召开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就各种阻挠,最后业主大会也没开成,改为小区重大事项投票。投票内容是通过小区的一些规章(业主大会前置条件),和是否续聘现有物业以及价格等。这还是政府推动之下,都搞成这样,你想想物业公司有多厉害。现在还在投票的过程中,要达到法定的双 2/3 的条件很难,很多业主还没收房,或者不在本地。
自私是正常的,人都是短视的。不立即触及自己利益的时候,很多人都不关心。我们小区成立物管会的时候,只有 50 多人参与投票,后来在重大事项投票的时候,很多人说物管会是非法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组织的存在。但是,物业会选择之前,政府公告了很久,但是将近 2000 户的小区只有 50 多人参与投票,投票之后也公示了很久。物业公司收买一些业主去各种投诉.....
听乡政府的人说,目前 12345 投诉的问题中,物业问题是排名第二(可能是本市、本省??)。似乎目前政府在推动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似乎本地的政府有 KPI 。乡政府的人说最近他们在帮很多小区搞物管会、业主大会....
(前面说乡政府,这里并不真的是农村,在省会一环边上,以前这土地属于某乡某村的,区政府把我们小区划给这个乡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