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鍾文智潛逃案 監院函請法務部追究法官刑責
鏡週刊踢爆高等法院在「沒有裁定生效」下,私自解除富商鍾文智的電子監控及加保,讓他遭判有罪定讞時順利潛逃,承審庭長邱忠義與法官陳勇松為掩飾此事,在補製作裁定書、評議附件與理由時,不僅理由未經合法評議,內容竟還出現「未來事件」,涉嫌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等罪,監察院今(13日)函請司法院就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查處2人所涉刑事責任,監院也指出,逃亡案一再發生,應考量在判重罪案有罪時,對被告「保全羈押」。
3月12日中午,鍾文智的最高法院有罪判決即將公布,鍾接到一通神祕電話,提前得知判決結果。當天下午2點半,鍾文智從台北101附近搭計程車,前往新北市石碇區,隨後步行5分鐘,便被一輛懸掛偽造車牌的自小客車接走。這輛車開往平溪,鍾再換車轉赴宜蘭縣頭城,最終搭船逃往中國,由於邱忠義法官與陳勇松法官在與處理此案過程諸多異常,鍾文智還能早一步接獲電話後逃亡,且事發後邱、陳2法官一直未被追究刑責,法界盛傳,全案背後恐有更深層的司法保護網與黑幕,台北地檢署已分案偵辦中。
監察院指出,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辦理被告鍾文智案,在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前經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於10月9日提案彈劾通過,將陳勇松法官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今函請司法院就審判長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查處2人所涉刑事責任。
監察院指出,審判長邱忠義未經評議程序,增補卷內審理單所載的評議內容有程序瑕疵,惟考量合議庭於2024年10月14日作成評議後,邱忠義於同年月17日因公出國考察,同年月28日銷假上班,未參與裁定宣示送達等程序,期間陳勇松法官也未向他反映任何訊息或處理疑義,兩人之歸責情節有別。邱忠義雖自請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仍應為適度的職務監督處分。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第一、二審均經法院認定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及17年6月,並沒收、追徵4億餘元鉅額犯罪所得,且鍾某曾於第一審審理期間棄保逃亡遭通緝,於通緝期間又數次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入境,原承辦強制處分的高院合議庭(刑24庭)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已充分兼顧被告人權之保障。
監察院指出,邱忠義的高院刑26庭接辦後,不顧鍾畏罪逃亡的可能性極高,且未實質審酌被告鍾文智與國外連結等因素,將原8,000萬元具保金額提高至1億元,而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令人質疑。監院指出,檢察官雖因高院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致無從決定是否提出抗告,尚難謂有何違失。但檢察官既知悉法院解除鍾的電子監控,卻未有何防範被告逃亡、指揮司法警察蒐報相關事證,或提醒法院保全被告作為,有失消極,亦有檢討必要。
調查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另指出,如果本案高院合議庭在不延長科控時,未同時命被告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不但不必通知檢察官,檢察官也無提出抗告的餘地,法院僅需至科技監控平臺進行結案,即可拆除被告電子監控設備。監察院指出,法制面是否形成檢察官監督司法程序漏洞或法官恣意的空間,司法院及法務部宜審慎檢討。
監察院3位調查委員表示,《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修法以來,政商名人或重大刑案被告潛逃案例仍層出不窮,引發民怨並嚴重打擊司法信譽。司法院及法務部除應檢討並提升科技監控執行成效外,在法制面宜妥慎評估建立重罪有罪時,施以「保全羈押」或全面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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